一、前言
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维护公众健康,规范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促进餐饮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范围

本办法所称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供应食品,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三、监管部门与职责
1.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监管政策,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
2.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和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工作,包括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
3. 农业、质检、海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与义务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开展食品经营活动。
2.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制作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3.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执行食品采购程序,确保食品来源合法、安全。
5.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食品制作环境进行定期清洁和维护,确保环境卫生。
五、食品安全监管措施与手段
1. 定期巡查: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巡查,包括现场检查、资料审核等,确保食品安全。
2. 行政处罚:对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3. 社会监督:鼓励消费者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4. 媒体曝光:对严重违反食品安全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通过媒体进行曝光,以形成社会舆论压力,促进其整改。
六、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理
1.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自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法律责任
1.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 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将纳入行业黑名单,限制其从事餐饮服务行业。
八、附则
1. 本办法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